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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时间:2023-03-14      

              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近日,蔡甸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蔡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蔡甸区检察院要求被告在非法捕鱼水域放流成鱼和鱼苗用于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经查,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被蔡甸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但其并未吸取教训。2022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然来到禁捕水域黄丝河流域大治埦泵站附近,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部出售给鱼贩方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鱼贩方某某被巡逻的渔政执法大队和公安民警查获。后经依法传唤,何某某于同日下午投案自首。



              “长江十年禁渔以来,渔政、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渔业资源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仍有人为获取利益采用下“地笼”等捕捞模式非法捕获鱼类,尽管案件的涉案金额不算大,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容小觑。”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蔡甸区检察院经研判认为,由于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域渔业资源受损,要通过办理一案,警示教育社会面,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发现线索后,我们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的标准调查取证,确保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惩治。”承办检察官介绍。



              蔡甸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充分咨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以成鱼繁殖力为标准确定生态资源损失,并将违法侵权人自愿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责任、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况纳入刑事案件的量刑从轻情节,提交至法院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何某某使用地笼网捕捞造成的成鱼总损失量28.42千克、幼鱼潜在总损失量为21584尾。被告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需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增殖放流。被告人何某某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购买鱼苗的全部费用,并同意将按照专家建议,在农业局、检察院和法院三方的见证下,在指定地点放流鱼苗,力求取得生态补偿修复的最佳效果,以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



              春季禁渔,对保护鱼类生长繁殖,维持长江、汉江水生态平衡尤为重要,为推动渔业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蔡甸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助,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水域环境生态修复,促进生态公益受损修复,筑牢守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检察屏障。



              检察官提醒:部分水域进入禁渔期,持续4个月!


        《关于实施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禁渔期制度的公告》


              自2021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长江通江支流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通顺河黄陵闸以上)武汉段水域为禁捕水域。通顺河黄陵闸至出江口段为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水域。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此外,2021年12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正式施行,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等列入了禁用渔具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在6条通江支流使用相关禁用渔具将面临行政处罚;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的,将承担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